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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通报1起!

时间:2023-05-06 来源:沧州热线

原标题:青县:通报1起!

近日,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 刚满18周岁的被告人王某(化名)获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威胁恐吓未成年被害人,以互相交换手机使用为名,强劲拿硬要将未成年被害人手机用王某甲价值1600元的手机擅自换回走,并以430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后被告人王某用1900元给王某甲出售一部手机并给王某甲200元用作交还欠款,其余款项被被告人王某挥霍无度。

未成年被害人家长报警后,警方将王某和王某甲抓获归案,侦察完毕移送检察机关。青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强拿硬要未成年人价值4500元(经鉴定手机价值4500元)的财物,其行为包含寻衅滋事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人回应无罪认罚。

来源:青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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