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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举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3-06-05 来源:沧州热线

2.适当照料兜底监护。截至目前,市、县两级15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中心全部经编办批准后设立,及时积极开展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维护工作,兜哀临时监护底线。今年通过组织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进村居于、法治反潜专题讲座、党史自学教育、心理个案辅导等活动服务未成年人7000余人次,获得了很好社会效果。增大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临时救助,近三年累计救助未成年人105人次,其中随行回乡31人次,通过人脸识别、DNA比对、网络及自媒体等方式寻亲2人次。深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在全省率先挂牌设立“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兜哀未成年人长期监护底线。

3.多元同步关怀保护。通过组建基层儿童服务队伍、购买专业社工项目、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等方式,搭起关怀服务平台,逐步搭起“专家团队+专业社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志愿者”参与的工作队伍,有效地统合社会资源,为未成年人获取关心关怀服务。目前,全市共有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217名,村(居于)儿童主任6037名,承担“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等职责,并联手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人员共同为未成年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我保护、社会实践、关怀教育等活动。

二、持续发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

1.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维护工作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协调机制明确工作由民政部门分担。6月底前我市、县均创建了未成年人维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35个部门构成,统筹、协调、推动市、县未成年人维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民政局,分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时我们正在积极推动乡镇(街道)成立适当工作机制,村(居于)委会设置专人专岗,创建市、县、乡、村四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2.着力构建“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维护体系。市民政局将持续做好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和监护缺陷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将强化与公安、法院、检察院、教育等部门的协作因应,建立起“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五位一体的救助保护机制,着力建构家庭保护、学校维护、社会维护、网络维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维护工作新格局。

3.积极推进“二中心、一站、一点”未成年人保护平台建设。以创立全国、省示范县为契机,大力前进市、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高标准建设和专业化运行,将其打造出成为贯彻落实未保法和吸纳各方资源参予未成年人维护的最重要阵地和工作抓手。同时在乡镇(街道)、村(居)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工作站(点),具体办理未成年人涉及事务。

4.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设置“未成年人维护专席”,及时提供未成年人维护方面的问题受理、咨询和帮助。通过开展一系列“线上+线下”培训活动,提高儿童主任履职能力水平,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关怀服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积极开展评估帮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精准关爱帮扶。打造出“党员爸妈”、“护童之家”等未保服务品牌,让关怀服务惠及更多未成年人。

5.强化未成年人维护工作宣传教育。利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教育,尤其增大对农村地区的宣传引导力度,深入宣传、广泛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希望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效果,变“要我维护”为“我要维护”,大力营造关心、关怀、注目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

谢谢大家!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发布科科长 苏国卿

谢谢于龙波局长。

下面开始发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属的新闻机构。

沧州日报记者:哪些情况下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

沧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于龙波:

临时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展开临时监护:(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询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遵守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4)监护人拒绝接受或者怠于遵守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5)监护人唆使、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不道德,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移往;(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损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必须被紧急安置;(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养育、家庭收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维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养、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新的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长期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规定了由民政部门分担长期监护职责的情形:(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监护人丧生或者被宣告丧生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3)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兼任监护人的;(4)人民法院裁决撤消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沧州市委宣传部对外推广和新闻公布科科长 苏国卿

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于龙波局长,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妳。(徐亮 孙博)

(责任编辑:陈高强_HB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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